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限制
最近接手一个案子,涉及到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经过律师的努力,案件取的理想的法律效果。
案件概况,李某五岁时父母离异,父亲对其不管不问,十九岁时其向父亲主张十三年的抚养费用。
对于抚养费用的支付实践中对于诉讼时效两年,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从何时起算存在较大争议。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认为应从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另一种认为应从被抚养人成年以后开始起算。我认为应从成年以后,在能够独立行使诉权后,才能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第一,法律虽然对于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有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但是相关的抚养费的支付,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与医疗。如果仅仅以法定代理人未提起诉讼,而剥夺子女的权益,是对于权利的侵害,是不合理和公平的。
第二,对于抚养费用的追讨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其余身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是以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不应分开起算诉讼时效。
第三,诉讼时效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包括对于权利的救济应当是同步的,而已到达法定年龄起算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加符合对于未成年保护的目的。
法院最终考虑到我的代理意见,从保护未成年利益的角度出发,支持了我方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