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缴拖欠的物业费?
在一起拖欠物业费案件中,被告夫妇早已离婚,并协议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结果为应由谁缴物业费各执一词。9月7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南通港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费共计6590.4元。
1996年,家住南通的周先生和曹女士喜结连理。2003年,周先生购买了该市住房一套,产权登记的是周先生的名字。2008年,两人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双方约定上述房屋归女方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随后,当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时,两人互相推脱。多次催要无果,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两人一起告上崇川区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拖欠上述房屋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共计6590.4元。
法庭上,周先生辩称,离婚后房产已经让给女方,没有理由再缴纳物业费;曹女士则辩称,产权证上没有她的名字,她不是缴费义务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先生系案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被告曹女士系案涉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本案两被告具有拘束力。
原告为案涉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从未间断,两被告理应缴纳拖欠的物业费,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