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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读罢言晓宇同志《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的案例分析后,受益匪浅。对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意见分歧较大。鉴于对此案的复杂性,笔者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对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顾某非法拘留被害人周某达90多小时,已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自然也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顾某以非法扣留被害人周某,剥夺其人身自由作为手段,强行并当场劫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可以以2月16日为界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故意支配下,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第二阶段是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以非法扣留被害人周某相要胁,逼迫其交出人民币20000元和出具30000元欠条的敲诈勒索犯罪。因此,分别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如第三种意见所述,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二个阶段,而第二阶段被告人顾某是采用非法扣留被害人周某人身自由的方法,当场迫使周某交出20000元人民币,构成了抢劫罪。因此,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对被告人顾某实行数罪并罚。

    第五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之规定,绑架罪分为二种,一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另一种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本案属于第一种形式的绑架罪,被告人顾某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被害人周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特征,构成了绑架罪。

    笔者同意第五种意见,应以绑架罪对被告人顾某定罪量刑。其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即构成绑架罪,其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就是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顾某逼迫与其无经济来往、也无义务替他人归还钱财的被害人周某给其人民币5000元,其主观方面勒索财物的故意是明显的。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顾某又非法扣留了被害人周某,剥夺了被害人周某的人身自由,将被害人周某置于其控制之下,实施了绑架行为。因此,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犯罪是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某一行为符合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即构成该罪。虽然被告人顾某勒索财物的故意产生于非法拘禁被害人周某之后,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理论只规定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作为犯罪构成标准,即当一个人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符合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就构成了该罪,而并未对主观故意产生的时间作出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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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被告人顾某勒索财物的行为则不予认定,这是不妥的。笔者认为:非法拘禁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为简单客体;而绑架罪不仅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财产权利,为复杂客体。另外二者的犯罪目的也不同,非法拘禁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绑架罪的目的是勒索他人的财物,为实现其目的,必然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对被告人顾某定绑架罪,既概括了其犯罪本质,同时对其非法拘禁行为也予以了惩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被告人顾某以抢劫罪惩处,则割裂了本案的全过程。抢劫罪与绑架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二者实施犯罪的时间性方面:抢劫罪具有即时性,为即时犯,是逼迫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则在时间方面具有延续性,为继续犯,是通过绑架被害人并控制被害人,迫使其或其家属交出财物。本案被告人顾某正是通过非法拘禁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周某交出了财物,其行为自然只能认定为绑架罪,而非抢劫罪。至于有的人提出,绑架罪中勒索财物的对象不能为被绑架人,而只能是其亲属或有关单位,因此本案不能定绑架罪,该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第三、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对被告人顾某实行数罪并罚的意见,也是与我国刑法关于继续犯、转化犯及牵连犯理论不符。非法拘禁是典型的继续犯,被告人顾某从2月13日至17日期间的非法拘禁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至于被告人顾某在这一过程中犯罪故意发生了变化,相应的犯罪性质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转化犯和牵连犯的理论,当然只能是依据处罚较重的绑架罪来对其定罪量刑,而不能对其数罪并罚。同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胁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中并不包括非法拘禁他人的手段,它与绑架罪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敲诈勒索罪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未侵犯,而绑架罪则是通过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因此,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顾某的行为也就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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