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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调岗不成以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 单位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5-09-06    作者:110网律师
    单位强行调岗被职工拒绝后,即以职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近日,该单位的做法被认定违法,支付职工赔偿金。
  由某2年前到烟台开发区某电器有限公司工作,合同约定的岗位是仓库保管员。今年3月底,因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减少,公司决定将包括由某在内的部分后勤人员调到一线工作,结果遭到由某的拒绝。4月11日,电器公司与由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由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不服从岗位调整。由某于是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裁决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24800元。
  庭审中,电器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某不胜任工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技能培训,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变更,之后,职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电器公司没有由某不胜任工作的证据事实,也没有对由某进行调岗培训,在对由某强行调岗不成的情况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最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由某的申诉请求。电器公司不服,上诉到法院。最近,法院也作出了相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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