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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财物是否应该退还
发布日期:2015-09-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财物是否应该退还
某与赵某系大学同学,2013年5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分别见了双方父母,在同年8月王某为了给女朋友赵某一个惊喜,背着赵某给其买了一辆价值25万的汽车并登记在女方的名下。后于2014年2月双方因为感情问题分手,王某提出要求赵某退还其购买的汽车,但遭到赵某的拒绝,赵某认为汽车是王某自愿为其购买的并且已经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了,王某无权要求退还。而王某认为自己为赵某购买汽车其目的是为了与赵某结婚,是一种彩礼,现在分手了,赵某就应该退还。双方对此未能达成和解。王某于2014年3月将赵某起诉至石家庄XX法院,后在法院调解下赵某退还王某20万的汽车款。
 
案情分析: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形成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对其人身关系不予保护,但对基于此基础形成的财产关系予以保护。因为恋爱期间,特别是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原因。在本案中,王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对方进行交往的,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为女方买车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即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受赠与的赵某应当返还该笔巨额财产。
 
法条链接: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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