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发布日期:2015-09-0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限制妻子婚姻自由的协议无效
王某(女)与赵某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两人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为此,王某于2006年7月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后王某经慎重考虑撤回了起诉。同年11月21日,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如王某再次提出离婚,不管是真心离婚,还是以离婚相要挟,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结束,所有婚前婚后财产均归赵某所有,婚生女由赵某抚养,王某不得有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的关系并无改善,王某因赵某殴打她,于2008年12月再次诉请离婚。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以上述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抚养婚生女并按法律规定分割财产。赵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及婚生女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协议明显是以限制王某提出离婚的权利为目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双方约定离婚时子女一定要由赵某抚养也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相符,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在向双方讲明律规定和查明双方确无和好可能的基础上,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王某与赵某达成了合理分割财产的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