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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合同律师—建设工程购销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5-09-01    作者:110网律师
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能否作为合同缔约证明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7日,原告(作为供方)戴XX与被告唐XX项目部(作为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螺纹钢给该项目部,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供货时间以需方电话或者书面通知为准,供方需保证螺纹钢是正规大型钢厂产品,公差符合国家规定,提供质量保证书,钢板级螺纹钢供应到场后,需方从外观、公差、物理性能等方面组织验收,所有品种必须符合标准,如验收中发现不合格产品,供方无条件将不合格产品运出场外,并在需方允许的时间内重新供应到施工现场,否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并有权不支付货款;交提货地点为供方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按照国家钢材理论标准计算合理损耗;由双方商定计算方式及期限;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变动比较频繁,应按当日市场价为参考;供方应严格按需方要的产品、数量及时发货,供方接到需方供货通知三天需到货;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2年12月30日。该合同原告在供方处签名,需方处签名为“唐XX(唐建树代)”,并加盖唐XX印鉴和“郑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X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以下简称“2#、3#、4#楼章”)。合同订立后,唐建树于2013年7月15日出具欠条,载明:今差欠原告XXXXX城所供钢材款计人民币叁拾伍万捌仟元(358000元),并加盖“郑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X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以下简称“1#、4#楼章”)。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郑州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进行了调查,该局提供《撤销案件决定书》,该局于2012年7月11日以唐XX、唐建树涉嫌合同诈骗案因无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案件。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唐建树进行了调查,唐建树陈述,其在XXXXX城工地负责收材料,当时钢材高峰期别人不肯送货时,请原告送的货物,原告送的钢材均由其收货后用于XXXXX城工程项目,最后将签字的送货单收回去集中销毁后,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工地上与别人签合同都是使用项目部的章。
因被告拒绝调解,致本院调解不成。
法院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戴XX要求被告郑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8000元的诉讼请求。
邹超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持加盖“郑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X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向本院主张权利,由于印文已经明确印章特定用途,需要衡量该证据是否导致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构成要件不成立。资料专用章只能用于技术资料管理或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缔约或财务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作为该合同的需方签订人未能证明其得到被告的授权,亦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原告所持的加盖“郑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X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因印章上已明确注明“债务无效”,原告遗漏了作为勤谨理性的人本来可以发现并予以核实的疑点,不能认定其为善意无过失,且原告仅提供合同及欠条,该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亦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货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邹超律师提示】
     在建设工程购销合同中,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只 能用于报审施工资料等专用用途,理性、勤谨的普通人不应相信其能用作财物结算,相对人接受此类印章作为合同缔约证明的,不能认定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该合同不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中,戴XX持加盖“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城F-1区2#、3#、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合同以及加盖“XX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X城1#、4#楼工程项目经理部资料专用章(债务无效)”章的欠条向法院主张权利,该合同和欠条不能对合同相对方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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