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债务律师解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含义
如何理解“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含义?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18日,席X、汪X水、胡X忠向傅小X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定于2009年10月2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席X、汪X水、胡X忠未归还傅小X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另该笔借款发生在席X与方X仙,汪X水与叶荷花,胡X忠与范水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0年4月16日,傅小X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席X、方X仙、汪X水、叶荷花、胡X忠、范水妹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金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席X、方X仙、汪X水、叶荷花、胡X忠、范水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傅小X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9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3420元,由席X、方X仙、汪X水、叶荷花、胡X忠、范水妹负担。
【律师评析】傅小X与席X、汪X水、胡X忠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席X、汪X水、胡X忠未归还傅小X借款。已侵犯傅小X的合法权益,故席X、汪X水、胡X忠应承担违约责任。席X与方X仙,汪X水与叶荷花,胡X忠与范水妹系夫妻关系且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傅小X的诉讼请求。
【邹超律师提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限定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单独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向第三人借款,形成共同债务,也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范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以归还用于共同经营所需的债务,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郑州民间借贷律师邹超(电话:15225062852)专业代理企业或个人债务纠纷法律事务,常年受理债务诉讼,资深的债务追讨律师为您追债、讨债,解决您的债务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