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
被告 李祥荣、黄文是夫妻关系。2009年3月1日,被告李祥荣在李祥荣、黄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林梦武借款130万元,并立有借据为证。2010年9月,被告李祥荣以渣铁货款抵偿原告231228元。后被告拖欠借款1068772元未还,原告遂于2010年12月22日以被告李祥荣向原告林梦武借款是用于家庭周转,该借款系两被告的共同债务为由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金130万元。
被告李祥荣仅抗辩其为还赌债而于2008年下半年起陆续向原告借款及其从2009年3月至2010年9月以现金返还、货款抵偿等方式偿还原告部分借款。被告黄文未作答辩。
案件焦点:原告林梦武就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分析:本案中,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林梦武与被告李祥荣之间以出具借据形式达成的借贷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李祥荣偿还借款,被告李祥荣应当清偿未还的借款1068772元。现原告就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由于两被告夫妻一方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祥荣就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及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上述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