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店中捡走他人掉在地上的钱包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介绍」
被告人周××到某燃料公司一楼刘某某的录像带出租店借录像带。闲谈中,刘妻要上街买东西,刘便从一叠钱中抽出一张100元人民币递给妻子,将剩余的钱放入钱包。周在一旁目睹了全过程后,便与刘坐在同一长凳上闲聊。此时,有一位顾客来借录像带,刘起身招呼,谁知钱包滑落在地,周趁其不备,将钱包拾起藏入袋中。随后与刘闲谈几句,就借故离店,将钱包藏匿于胜利巷50号其奶奶李某的床铺棉垫内。钱包内有现金1945元。
刘发现钱包丢失后,怀疑是周所为便找其询问,周矢口否认,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下午,在公安人员的追查下,周承认拿走了钱包并带公安人员到其奶奶处取出交还失主。
「法院认定」
检察院以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定周某构成盗窃罪,并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作出了判决。
「疑难问题」
本案中的“钱包”属于什么性质?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分歧意见」
对本案如何定性,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之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检察院以被告人周××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对拿走别人钱包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不是从别人口袋里偷出来的,而是在地上拣的,不是盗窃;被告人周××的辩护律师认为周××的行为应属不当得利的民事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人周××在他人店中,趁店主不备将其落在地上的钱包拿走,数额较大,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要弄清三个问题:1、丢在地上的钱包的性质?2、周××到底是窃取钱包,还是在地上拣的?3、是盗窃还是不当得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本案看,被告人周××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他目睹了刘某某从钱包内拿钱的全过程,明知钱包为刘世标所有且钱包内装有现金却企图占为己有。被告人周××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秘密窃取的手段有多种多样,如:撬门扭锁、挖洞跳窗入室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顺手牵羊等等。被告人周′′的行为即属于顺手牵羊形式的盗窃。被告人周××在刘某某店内拿走钱包的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物所实施的行为,既不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与在公共场所、大街上拾走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不同。刘某某的钱包虽然掉落在地,但它是掉落在自己的店内,被告人周××趁刘某不备将钱包拿走,仍然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只是比那些积极主动的盗窃行为情节较轻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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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主刘某某的钱包丢在自己的店内,而不是在其他地方,钱包仍在店主刘某某的控制范围之内,刘某某并没有因此丧失其控制,因而钱包不是遗忘物和遗失物,仍属于他人合法持有的财物。该钱包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2、周××是盗窃行为而不是拾捡行为。从表面上看,周××是从地上拾拣起钱包,不是盗窃。但这种拾拣行为是在他人有效控制范围之内,趁物主不备,偷偷将钱包拾起芷入自己袋中的,这种拾拣行为,实际上就是“顺手牵羊”的窃取,因为没有周××的这种趁机迅速捡取,物主会立即发现将钱包收放襄中。这对被告来说,他也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当他将钱包芷入自己袋中后,便借故匆匆离店。因而,通观拾拣地点和周拾捡的行为表现,这种拾拣实质上就是窃取。这与将他人掉在自己院落地上的衣服捡走并无两样。
3、由拾捡行为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其对象一般是走失物,遗失物等。而周××拾捡的钱包是他人有效控制范围内的财产,与不当得利相差甚远,因而也不是不当得利。同时周××拾捡的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而是控制物,因而,也不能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周××拾捡他人店内钱包,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定盗窃。法院最后也是以盗窃罪对周××判处拘役6个月。这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