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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本特征的调研报告
发布日期:2015-08-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以往对毒品类犯罪的研究多在刑法学范围内进行定性分析和在侦查学范围内进行经验总结,缺乏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实证研究。通过对108名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系统分析他们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展现出来的特征,有助于侦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相关工作。
【关键词】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价值

长期以来,学界对毒品类案件的研究在刑法的范围内主要关注罪名的设定、刑罚的设置、量刑的幅度等方面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定性分析{1}{2}。在侦查学的范围内主要从实务的角度总结毒品类案件侦破过程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案例分析和侦查经验总结{3}{4}。研究者在自我定位上更多的是占在“他者”的角度去看待毒品类犯罪和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全面认识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分析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哪些特征,他们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促使他们进行犯罪的原因是什么。让犯罪嫌疑人站在“主体”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和描述,可以系统分析他们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展现出来的特征。

一、研究程序与研究结果的统计
  (一)研究程序。
  采取整群抽样法对T市的两大省级看守所的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回收有效问卷108份。问卷主要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调查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二)研究结果的统计与分析。
  1.性别特征。在108名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男性犯罪嫌疑人有88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81.50%,女性犯罪嫌疑人有20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18.50%。具体结果见图1。
  (图略)
  图1: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性别状况示意图
  2.年龄特征。在108名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20岁以内的犯罪嫌疑人有1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0.90%,21-30岁的犯罪嫌疑人有38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35.20%,31-40岁的犯罪嫌疑人有40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37.00%,41-50岁的犯罪嫌疑人有26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4.10%,51岁以上犯罪嫌疑人有3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80%。具体结果见表1和图2。
  表1: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年龄状况汇总表
  ┌──────┬─────────────┬───────┬─────────┐
  │项目   │文化程度      │人数    │所占比率    │
  ├──────┼─────────────┼───────┼─────────┤
  │1     │初中及以下      │78人    │72.20%    │
  ├──────┼─────────────┼───────┼─────────┤
  │2     │高中        │22人    │20.40%    │
  ├──────┼─────────────┼───────┼─────────┤
  │3     │专科        │5人     │4.60%     │
  ├──────┼─────────────┼───────┼─────────┤
  │4     │本科        │3人     │2.80%     │
  └──────┴─────────────┴───────┴─────────┘
  (图略)
  图2: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年龄状况示意图
  3.文化程度特征。在108名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有78名犯罪嫌疑人处于初中及以下的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72.20%,有22名犯罪嫌疑人处于高中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0.40%,有5名犯罪嫌疑人处于专科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4.60%,有3名犯罪嫌疑人处于本科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80%。具体结果见表2和图3。
  表2: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状况汇总表
  ┌───────┬───────────┬───────┬──────────┐
  │项目    │年龄      │人数    │所占比率    │
  ├───────┼───────────┼───────┼──────────┤
  │1     │20岁以内     │1人     │0.90%      │
  ├───────┼───────────┼───────┼──────────┤
  │2     │21-30岁      │38人    │35.20%     │
  ├───────┼───────────┼───────┼──────────┤
  │3     │31-40岁      │40人    │37.00%     │
  ├───────┼───────────┼───────┼──────────┤
  │4     │41-50岁      │26人    │24.10%     │
  ├───────┼───────────┼───────┼──────────┤
  │5     │51岁以上     │3人     │2.80%      │
  └───────┴───────────┴───────┴──────────┘
  (图略)
  图3: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示意图
  4.户口类型特征。在108名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农村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有60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55.60%,城市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有48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44.40%。具体结果见图4。
  (图略)
  图4: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户口类型状况示意图
  5.籍贯特征。在108名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本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有52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48.10%,外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有56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51.90%。具体结果见图5。
  (图略)
  图5: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籍贯状况示意图
  为了对毒品类案件中外地人口犯罪嫌疑人籍贯有一个准确把握,我们对56名属于外来人口的犯罪嫌疑人所来源的省份进行了具体分析,结果如下:四川(15人,占毒品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为26.80%)、湖北(7人,占毒品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为12.50%)、辽宁、黑龙江、重庆、河南(各4人,占毒品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为7.10%)、河北和安徽(3人,占毒品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为5.40%)等省份、剩余的分别来自山东、吉林(各2人,占毒品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为3.60%)、贵州、广东、江苏、广西、福建、上海、北京和新疆(各1人,占毒品类案件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的比率为1.80%)等省份。具体结果见表3。
  表3:外来人口犯罪嫌疑人具体来源省份汇总表(N=56)
  ┌────┬──────┬────┬─────┬───┬─────┬───┬─────┐
  │省份  │人数/比率  │省份  │人数/比率 │省份 │人数/比率 │省份 │人数/比率 │
  ├────┼──────┼────┼─────┼───┼─────┼───┼─────┤
  │四川  │15人/26.80% │河南  │4人/7.10% │贵州 │1人/1.80% │上海 │1人/1.80% │
  ├────┼──────┼────┼─────┼───┼─────┼───┼─────┤
  │湖北  │7人/12.50% │河北  │3人/5.40% │广东 │1人/1.80% │北京 │1人/1.80% │
  ├────┼──────┼────┼─────┼───┼─────┼───┼─────┤
  │辽宁  │4人/7.10%  │安徽  │3人/5.40% │江苏 │1人/1.80% │新疆 │1人/1.80% │
  ├────┼──────┼────┼─────┼───┼─────┼───┴─────┤
  │黑龙江 │4人/7.10%  │山东  │2人/3.60% │广西 │1人/1.80% │      │
  ├────┼──────┼────┼─────┼───┼─────┤      │
  │重庆  │4人/7.10%  │吉林  │2人/3.60% │福建 │1人/1.80% │      │
  └────┴──────┴────┴─────┴───┴─────┴─────────┘
  6.婚姻状况特征。在108名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未婚的犯罪嫌疑人有28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5.90%,已婚的犯罪嫌疑人有52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48.20%,离异的犯罪嫌疑人有28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5.90%。具体结果见图6。
  (图略)
  图6: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婚姻状况示意图
  7.前科特征。在108名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有38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35.20%,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有70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64.80%。具体结果见图7。
  (图略)
  图7: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前科状况示意图
  8.性格特征。性格(Personality),又称人格,是个体有别于他人的,表现为稳定行为倾向的心理特质模式{5}。了解、研究和把握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是分析此类犯罪嫌疑人心理的重要方面,分析与应用的恰当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讯问人员的工作策略与工作效果。本调查采用自我评价的方式,由被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表述自己的主要性格特征。这种测评方式虽然没有严格按照心理测量流程进行,但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评价和描述却更为直观和形象。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偏外向”的有35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32.4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偏内向”的有27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5.0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开朗乐观”的有24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2.2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内外向混合”的有7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6.5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随和低调”的有5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4.6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直率急躁”的有4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3.70%;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为“诚实稳重”的有3人,占总调查人数的2.80%;还有3名犯罪嫌疑人不了解自己的性格特征,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2.80%。具体结果见表4。
  表4: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N=108)
  ┌───────┬─────────────────┬────┬──────┐
  │项目    │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  │频数  │频率   │
  ├───────┼─────────────────┼────┼──────┤
  │1     │偏外向          │35  │32.40%  │
  ├───────┼─────────────────┼────┼──────┤
  │2     │偏内向          │27  │25.00%  │
  ├───────┼─────────────────┼────┼──────┤
  │3     │开朗乐观         │24  │22.20%  │
  ├───────┼─────────────────┼────┼──────┤
  │4     │内外向混合        │7   │6.50%   │
  ├───────┼─────────────────┼────┼──────┤
  │5     │随和低调         │5   │4.60%   │
  ├───────┼─────────────────┼────┼──────┤
  │6     │直率急躁         │4   │3.70%   │
  ├───────┼─────────────────┼────┼──────┤
  │7     │诚实稳重         │3   │2.80%   │
  ├───────┼─────────────────┼────┼──────┤
  │8     │不了解自己        │3   │2.80%   │
  └───────┴─────────────────┴────┴──────┘
  9.犯罪意识特征。根据犯罪理性人的理论假设,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行为之前会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得失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博弈,即对犯罪的收益与风险的比率进行自我评判,其中的风险包括犯罪行为中可能遇到的伤害,被抓获受到刑罚的风险等方面的因素的估计。这一理论假设是建立在犯罪分子明确意识到自己行为触犯法律的前提之下,但对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而言,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呢?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有108名犯罪嫌疑人的毒品类案件中,有53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占所调查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49.10%,有55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占所调查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50.90%。具体比率情况见图8。
  (图略)
  图8: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前对自己行为意识的示意图(N=108)
  10.犯罪归因特征。犯罪归因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原因进行主观归纳的认知活动。综合犯罪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分为内部归因、外部归因和其他归因。内部归因主要是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因于自身具有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品质和特征,包括个体的人格、情绪、心境、动机、欲求、能力、努力等;外部归因主要是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归因于个体自身以外的、导致其行为表现的条件和影响,包括环境条件、情境特征、他人的影响等;其他归因是那些不能列为内部归因和外部归因的其他的犯罪归因。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内部归因的有18人,占总调查人的16.70%;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的有81人,占总调查人的75.00%;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其他归因的有9人,占总调查人的8.30%。具体结果见图9。
  (图略)
  图9: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的人数与比率示意图(N=108)
  在各归因类型的具体依据上,犯罪嫌疑人犯罪内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频率依次为自己寻求刺激(6.50%)、自己无知幼稚(4.60%)、自己法律意识淡薄(3.70%)和自己考虑不周(1.90%);外部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频率依次为受金钱驱使(36.10%)、被他人利用和牵连(16.70%)、为了亲友的义气(12.00%)和受毒品驱使(9.30%)等;其他归因的主要依据按各自所占的频率依次为无原因或没意识到原因(5.60%)和认为自己不是犯罪(2.80%)。具体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5。
  表5: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各犯罪归因类型依据汇总(N=108)
  ┌─────┬──────────────────┬─────┬───────┐
  │项目  │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  │频数  │频率    │
  ├─────┼──────────────────┼─────┼───────┤
  │    │内部归因          │18   │16.70%   │
  ├─────┼──────────────────┼─────┼───────┤
  │1    │自己寻求刺激        │7    │6.50%    │
  ├─────┼──────────────────┼─────┼───────┤
  │2    │自己无知幼稚        │5    │4.60%    │
  ├─────┼──────────────────┼─────┼───────┤
  │3    │自己法律意识淡薄       │4    │3.70%    │
  ├─────┼──────────────────┼─────┼───────┤
  │4    │自己考虑不周        │2    │1.90%    │
  ├─────┼──────────────────┼─────┼───────┤
  │    │外部归因          │81   │75.00%   │
  ├─────┼──────────────────┼─────┼───────┤
  │1    │受金钱驱使         │39   │36.10%   │
  ├─────┼──────────────────┼─────┼───────┤
  │2    │被他人利用和牵连       │18   │16.70%   │
  ├─────┼──────────────────┼─────┼───────┤
  │3    │为了亲友的义气        │13   │12.00%   │
  ├─────┼──────────────────┼─────┼───────┤
  │4    │受毒品驱使         │10   │9.30%    │
  ├─────┼──────────────────┼─────┼───────┤
  │5    │被害人有过错        │1    │0.90%    │
  ├─────┼──────────────────┼─────┼───────┤
  │    │其他归因          │9    │8.30%    │
  ├─────┼──────────────────┼─────┼───────┤
  │1    │无原因或没有意识到原因     │6    │5.60%    │
  ├─────┼──────────────────┼─────┼───────┤
  │2    │认为自己不是犯罪       │3    │2.80%    │
  └─────┴──────────────────┴─────┴───────┘

二、讨论
  虽然不能仅通过对108名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调查分析就得出普遍意义的结论,但相关的研究结果仍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站在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角度来解析由此体现出来的犯罪特征,并分析这些特征在今后侦查工作中的价值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视角。
  从犯罪嫌疑人性别角度可以看出,男性是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在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占的比率也是比较高的。从侦查和讯问的角度来讲,要重点加强对毒品类案件中男性犯罪嫌疑人心理与行为特点的研究,但毒品类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有其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同样值得我们关注,从而保证侦查策略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从犯罪嫌疑人年龄角度可以看出,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呈现出“先上升、后平稳、再下降”的总体趋势,共有104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处于21-50岁的年龄段,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96.30%,这说明这一年龄段是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绝对主体,这提示我们应有必要从犯罪预防和侦查与讯问成效的角度重视对中青年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心理与行为特征的研究。
  从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角度可以看出,共有100名犯罪嫌疑人处于高中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92.60%,说明高中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是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绝对主体。由此可见,一方面重视教育和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质水平是预防毒品类犯罪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有必要重视文化较低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研究,从而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侦查与讯问策略。
  从犯罪嫌疑人户口类型的角度可以看出,在毒品类案件中,农村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所占的比率要略高于城市户口的犯罪嫌疑人。户口所在地的差异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成长的生活环境存在着一些固有差异,这种生活背景的不同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生活习惯、处事方式、作案方式、侵害目标及在侦查与讯问阶段的心理行为方式上都会存在着一些固有的区别。这种区别要求侦查机关注意以此为视角开展侦查工作,从而确保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从犯罪嫌疑人籍贯的角度可以看出,由此可见,在毒品类案件中,外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所占的比率要略高于本地人口的犯罪嫌疑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交通的便利,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流动人口(大多数是农村户口)进入一个陌生的城市,农村文化与习俗和城市文化与习俗在其思想意识上产生激烈的碰撞,改变着他们的精神风貌、思维习惯和精神风貌。与此相关,流动人口的心理行为特征一方面不同于固守乡里的农村人口,另一方面又和城市的本地人口存在着较大差异。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作为流动人口的一部分,同样存在着这种独特的烙印。关注和加强毒品类案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行为特征的研究,总结出其在犯罪与侦查的诸阶段的一些独特而又普遍的规律,对于提高侦查机关开展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从犯罪嫌疑人婚姻状况的角度可以看出,以未婚和离异为代表的单身的犯罪嫌疑人共有56人,占所调查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数的51.80%,所占比率略超已婚的犯罪嫌疑人。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单身的人与社会联系较为松散,责任感较为欠缺,由此导致他们更容易实施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从侦查讯问的工作角度来讲,已婚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经组建了家庭,甚至育有子女,在全面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注意以此为切入点,适时开展亲情感化教育,对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常会有出其不意的效果;对于未婚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从婚恋的角度指出其面临的人生道路还很长,不应自暴自弃,应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及早认罪悔罪,为自己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早日重返社会走好将来的人生路;对于离异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唤醒其对生活和未来的希望,如果对自己面临的任何事情都采取破罐子破摔的态度,将不会有人对他们的处境给予关心和同情。
  从犯罪嫌疑人前科的角度可以看出,没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是所调查犯罪嫌疑人群的主体,但有过前科的犯罪嫌疑人所占的比率也是不小的,前科的有无对于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预谋、犯罪心理、作案手法、反侦查、反讯问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作为侦查人员对于有前科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准备、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都应格外注意,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影响侦查讯问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的角度可以看出,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排名前三位为偏外向、偏内向和开朗乐观的犯罪嫌疑人共有86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9.60%。侦查机关在面对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时,有必要对上述三种性格特征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偏内向的犯罪嫌疑人,此种性格特征在讯问中常规的表现是不善言谈、不爱说话,如犯罪嫌疑人再存有畏罪和侥幸心理,更容易使讯问陷入讯问人员自说自话,犯罪嫌疑人不置可否或者简单否定的“冷场”局面中去。如果讯问人员没有很好的把握偏内向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在讯问言行上简单粗暴,更容易激发出偏内向犯罪嫌疑人敏感、自卑与固执等心理反应,出现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对立的紧张局面,甚至会出现讯问中断的僵局场面。对于偏外向和开朗乐观的性格特征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常规表现是愿意与讯问人员交流,不易陷入讯问僵局,讯问人员应注意主导讯问进程,仅仅围绕案件主题进行讯问,不能被犯罪嫌疑人的无谓的辩解和题外话干扰讯问。
  从犯罪嫌疑人犯罪意识的角度可以看出,有超过一半的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从理论分析和常识判断的角度讲,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让人感觉的非常不可理解。那么在本次研究中出现相当数量的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呢,初步推断可能有如下三种原因,第一种原因是这一调查结果不能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即便在被羁押后也不愿承认自己在事前故意去做了“明知不该为而为之”的犯罪行为,从而让旁人产生“明知故犯”的愚蠢评价。也就是说,作为具有正常心智的人,他们从法律或者生活常识的角度在犯罪前就可以判断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他们在回答问卷时仍然拒绝承认,只能说明他们从潜意识里不愿意承认自己已经成为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分析的鼻祖弗洛伊德认为,个体在面对焦虑引起的痛苦的情绪体验,常会有意或无意的进行自我防御,而压抑和否认是个体较常运用的两种自我防御的重要手段。压抑是把引起焦虑的思想、观念以及个人无法接受的欲望和冲动压入潜意识使之遗忘。否认或者否认现实,指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拒绝承认有关其个人痛苦事实的存在,这样就可以逃避现实,不必面对生活中哪些无法解决的困难与无法达成的愿望,从而减轻内心的焦虑。犯罪嫌疑人对在犯罪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否定性回答在精神分析看来是个体的一种自我防御机制,个体通过否认可以淡化不愿面对的现实(罪行)给自己带来的心理压力与焦虑。第二种原因是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无知幼稚等原因确实没有意识的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如有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简单的认为自己就是“帮忙”或“挣点路费”,自己不贩不吸,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第三种原因是有些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甚至在被羁押后仍拒绝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他们在做这些行为之前就更不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不管出于何种原因,超过一半的被调查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这种现象值得引起相关研究者和一线实战部门的警务人员引起足够的注意。研究人员在研究中要继续深入分析其中存在心理规律:实战部门的警务人员在工作中对此要注意观察、把握和分析,并将之灵活应用与工作中。从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角度来讲,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从讯问人员开展侦查讯问工作角度来讲,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开展法律政策教育既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影响,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讯问策略与讯问方法,也是在侦查讯问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感化与挽救功能的重要体现。
  从犯罪嫌疑人犯罪归因的角度可以看出,大多数毒品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归因体现为外部归因。根据犯罪归因理论,结合本研究结果,可以发现:那种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大多将犯罪归结为寻求刺激、自己无知幼稚、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和自己考虑不周等自身相对稳定的心理特质,此种思维模式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习得无助感”,从而促使他们降低自我评价水平和动机水平,这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侦查工作;那些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更多地将自己的犯罪原因归结为金钱驱使、被他人利用和牵连、为了亲友的义气和受毒品驱使等因素,此种思维模式虽然不易导致犯罪嫌疑人产生“习得无助感”,但是他们将犯罪原因归结于外部因素而忽视自身原因,对他们从内心深处反省自身的犯罪原因将产生不利影响,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反社会人格的产生{6}。在侦查讯问工作中,对于那些作出外部归因的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应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进而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犯罪的根本原因,防止他们反社会人格的形成;对于那些作出内部归因的犯罪嫌疑人,应注重通过引导他们关注自身素质等方面缺陷、引导他们多关心外部事务,从而有效地减缓他们的习得无助感,提高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动机。上述工作不只是有利于提高侦查讯问工作的效益,而且对犯罪嫌疑人真正从内心深处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及预防犯罪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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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中国刑警学院刑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侦查讯问与犯罪心理学
【文章来源】《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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