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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烟不成又报复应定何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去年9月28日晚,李某窜至某发廊门口烟摊,在盗窃香烟时被老板王某发现。李为了摆脱王,一拳打在王左脸部挣脱后逃走。后李又携带菜刀再次窜至该发廊,将正在打电话的胡某(误以为是王某在报警)猛砍一刀,高某上前夺刀时也被砍伤,但二人的伤势未达到轻伤程度。

  分歧意见

  本案在处理中,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第一次盗窃行为系在户外烟摊实施小偷小摸行为,并未窃得东西,为抗拒抓捕,只打了失主一拳,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第二次伤害行为,因受害人高某和胡某的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伤(只属于轻微伤),也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恼羞成怒,返回原地用菜刀伤害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触犯了《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理由是:李某在第一次盗窃行为被老板王某发现后,当场对王某使用暴力,挣脱控制后逃走,这属于一种抗拒抓捕的行为。李某再次到原地后,误以为受害人在打电话报警,为抗拒公安机关抓捕(李某在主观上是这样认为的)而当场用菜刀砍伤胡某和高某二人。这同样属于一种抗拒抓捕的行为,且后行为是前行为的继续(前后仅相隔十多分钟),后行为加重了前行为的情节,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符合《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故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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