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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不成文宪法”应尊重宪法文本———与《如何解读不成文宪法》的商榷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月6日《法制日报》思想部落版刊发了强世功教授的文章《如何解读不成文宪法》,该文呼吁宪法学者重视研究中国的“不成文宪法”,主张中国的宪法存在于“政治和现实生活中”、“历史和文化传统中”。照此看法,那部四章138条共16170个字的宪法文本,其地位就值得考量了。作为后学,笔者对强教授优雅的文笔、深刻的思想颇为向往,但对于这一观点,冒昧提出些许商榷。

  众所周知,“不成文宪法”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专业术语,与之对应的是“成文宪法”,二者的划分标准在于是否具有统一的宪法法典形式。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宪法惯例和不成文宪法并非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宪法惯例就认为必然存在着不成文宪法。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的,比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但美国联邦宪法中并没有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实际上却是美国重要的宪政制度。成文宪法之所以能够容纳宪法惯例,是因为宪法文本是一个既稳定又具有解释空间的逻辑体系,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能够激活文本固有的弹性,从而赋予宪法惯例以正当性。反过来,宪法惯例也可以弥补成文宪法的不足。

  那么,成文宪法国家中的那些所谓的“活生生的宪法”,究竟应当看作“不成文宪法”,还是“宪法惯例”呢?如果是前者,那么固有宪法文本的重要性就大打折扣了;如果是后者,就意味着承认并尊重宪法文本的可解释性。看起来是两个概念的选择,反映的却是两种大相径庭的路径。借用强世功教授的话来说:“这一方面是学术能力问题,但更重要的是一个学术方法和学术立场问题。”

  中国是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文本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中国的立宪历史较短,但自近代以来,每个执政集团在上台之初都要颁行一部《宪法》,根本原因在于,立宪不但是执政集团获得正当性的前提,也是今后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当然,有宪法是一回事,有宪政是另外一回事。这就涉及到人们对待宪法文本的态度了———是束之高阁、另起炉灶,还是激活文本、推动实践?假若只有通过“发现”“不成文宪法”的方式,才能推进中国的宪法实践,才能实现“自由秩序”。但是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如何“发现”?根据什么来“发现”?又怎么保证“发现”出来的“不成文宪法”都符合人权、法治、宪政的目标呢?

  在中国语境下,“不成文宪法”是一个不好把握的概念,它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政治实践,并且呼应着政治实践。的确,宪法与政治的关系比较特殊,但当一部宪法订立完成的时候,它就有了独立的价值和品格。宪法本质上是法,是规则的有机统一体,而不是政治运行的晴雨表,它们游戏规则是完全不同的。宪法的功能之一就是规范政治生活,把政治权力运作纳入规范之中,否则就会消解宪法自身的法律属性。

  客观来讲,我国现行宪法的科学性是值得肯定的,尽管也有一些缺陷,但有哪个国家的宪法文本是完美无缺的呢?正是因为宪法文本还有不足,我们才需要以尊重文本的态度完善文本,以文本为出发点推进实践。除了制定、修改,完善宪法文本更重要的方式是解释。“解释”既可以容纳宪法惯例,维护宪法秩序的稳定,也能在维护宪法价值的前提下渐进地推进宪政实践,使规范与现实保持协调。宪法解释不同于宪法司法化,二者不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相对来说,发展宪法解释的理论和技术,比“发现”“不成文宪法”更具可靠性,更有现实意义。在社会转型时期,现实和规范会经常产生冲突,如果任由“不成文宪法”突破宪法文本,就会潜在地对宪法文本和宪法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

于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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