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某律师在百度推广中不当使用“武汉陈哲律师”这一广告词被投诉,后向本律师赔礼道
投诉信
投诉人陈哲,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单位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xx号中科开物大厦xx楼,电话1590716xxxx。
被投诉人某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投诉请求:
一、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在百度推广业务上将“武汉陈哲律师”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并对投诉人赔礼道歉;
二、对被投诉人予以处罚;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处理情况予以书面回复。
投诉理由:
近日,投诉人通过百度搜索自身博客时,发现被投诉人利用“武汉陈哲律师”作为关键词为其在百度上进行推广业务。为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百度推广上设置“武汉陈哲律师”这一关键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故投诉人特向贵局提出以上投诉,请予处理。
此致
武汉市司法局
投诉人:
年 月 日
事件后续:在武汉市司法局在接到本律师的投诉后,立即向被投诉人予以核实,后被投诉人向本律师给与诚挚的道歉,因本律师考虑到是同行,故没有继续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