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分手签订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刚满20岁的刘萍(女,化名)突因腹痛难受被家人紧急送到医院。经检查发现,刘萍的腹痛是因为宫外孕,必须立即手术。而这也使得刘萍秘密与年届40的有妇之夫张剑(男,化名)同居的事实曝光。愤怒的刘萍家人把张剑拉到医院要求对刘萍负责。在刘萍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张剑除了支付完医疗费用外,还与刘萍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双方此后互不干涉,张剑给予刘萍10万元的补偿”。可事后,张剑则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这10万元,刘萍通过法院解决,张剑找到律师,咨询这份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律师分析】
刘萍与张剑的同居关系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为此,律师认为一方面张剑要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也必然会支持解除此同居关系;另一方面,刘萍因同居生活所导致的生理或心理伤害则无法得到补偿。
本案中,刘萍家人要求张剑写下一张10万元补偿协议,因违背了张剑的真实意愿,且无真实的欠款事实发生,张剑可以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即便是张剑当初出于愧疚承诺给予刘萍补偿是其真实意愿,也会因同居期间的精神损害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以及该同居关系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为此,刘萍若持该10万元补偿协议起诉到法院也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只能得到驳回起诉的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相关补偿,已经支付的,支付方也无法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为 由要求退回。假如张剑当时就支付了 10万元补偿,其在事后就不得以他与刘萍的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为由要求刘萍 退还。不过,对于该10万元的支付,由于属于张剑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张剑的妻子要求退还。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而酌情要求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