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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代理的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因政策无法过户的纠纷
发布日期:2015-08-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李祥龙和杨桂怀在北京市某房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于2010911日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18号楼2单元1801(本案诉争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面积7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祥龙于当日交付定金5万元。2010928日,李祥龙向杨桂怀支付首付款110万元。20101012日,李祥龙向杨桂怀支付剩余购房款185万元,交付当日,杨桂怀将诉争房屋的钥匙、预售合同、购房发票、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的手续均交给了李祥龙。后来李祥龙将诉争房屋装修之后便入住了该房屋至今。但双方并未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因为当时杨桂怀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因此双方并未就何时过户作约定。
20112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京十五条”,依据文件规定,李祥龙因家庭已有两套住房成为了房屋限购对象。
这一下就急坏了李祥龙,买了房子也过不了户,自己的钱不是打了水漂?20111111日,杨桂怀取得了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李祥龙进也不是退也不是,进退两难之下找到了房屋买卖纠纷方面的资深专业律师靳双权,在靳双权律师的建议下,李祥龙将杨桂怀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杨桂怀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靳双权律师作为李祥龙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案庭审。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杨桂怀协助李祥龙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杨桂怀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桂怀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在查明事实并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国家出台限购政策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一起案例。
靳双权律师认为,双方于2010911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李祥龙作为买受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而杨桂怀作为出卖人只支付了诉争房屋,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而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李祥龙作为守约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要求杨桂怀履行自己的义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本案的另一关键在于,李祥龙是否有资格购买诉争房屋。本案中,双方因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京十五条”而无法办理过户,庭审中,被告杨桂怀提起反诉,要求法院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听关于妥善处理涉及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因该房屋买卖合同于2010911日签订,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京十五条”是于2011215日颁布的,买卖合同先于该规定,因此不受该规定影响,法院考虑到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了该《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且在规定实施前已经支付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解除合同会导致双方当事人间利益的失衡,遂对杨桂怀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
综上,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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