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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省高院终审判无期
发布日期:2015-08-19    作者:何兴驰律师
201282920时许,被害人沈某错误拨打上诉人程某之妻游某的手机,游某称打错电话,便挂断电话,后沈某又数次拨打游某的手机,在电话中让游某出来和他睡觉,程某接过电话,在电话中与沈某谩骂,并发誓找出对方。后程某联系他人查询对方信息未果,程某即联系到被告人洪某要求找到对方并告知其手机号。当日21时许,洪某拨打沈某手机,谎称是沈某朋友且约沈某喝酒,沈某同意并告知其在建湖县近湖镇东冯村合作社附近。后洪某就纠集了被告吴某、赵某、杨某等分乘两辆汽车前往寻找沈某。他们发现沈某后,就欲拉其上车,沈向后退倒地,而后被告就对沈某拳打脚踢进行殴打。最终被害人沈某回家后于次日4时许死于家中。经法医鉴定,沈某系左侧胸腹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等数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此案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后上诉,二审法院江苏省高院在审理后查清事实,并作出最终判决,判决有关人员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成立、理由充分,依法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予以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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