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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C证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吗?
发布日期:2015-08-16    作者:110网律师
持C证驾驶摩托车属于无证驾驶吗?
法院: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
【案情】
2014年11月晚6时许,曾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超标电动车载曾小某及原告之母廖某,在行至江西省南城县徐家镇某村路口左转弯时,与被告周某无证驾驶的直行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四人受伤,廖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及曾某两人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廖某之子将周某及车主周某父母一起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周某及其父亲辩称,周某有小型车辆驾驶证,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不能说明无证驾驶。原告方驾驶电动车也存在重大过错,不同意原告方的赔偿请求。另查明,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其父母购买的二手车,未上牌和年检,也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周某持有C1小轿车驾驶执照,无摩托车驾驶执照。事发后,被告周某垫付了原告方抢救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因本次事故还有其他伤者尚在治疗之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次事故应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50%待其他伤者主张权利,其部分诉请过高,应予以调整。被告周某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虽未投保交强险,也应按照交强险赔偿原则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60%责任划分进行赔偿。被告周某父母作为摩托车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车辆投保交强险,并且明知其子周某未取得摩托车相应的驾驶资格而将车辆交给其驾驶,对本起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无效后,据此,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方损失194540元,扣除已垫付的费用,还需赔偿114540元;其父母(摩托车车主)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邝宪平律师认为,本案中,周某虽然取得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但C1准驾车型中不包括摩托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故周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因此。对于周某持C1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应认定为无证驾驶。
除了“准驾不符”,还有9种情况属于无证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暂扣期间”、“吊销后”、“扣留期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计分满分”、“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持境外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情况。若以上10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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