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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登记摩托车出事故 无事故责任也赔偿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孙新律师
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就上道路行驶,由此而引发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机动车无事故责任,但事故却造成了该机动车车主的妻子受伤。该机动车的车主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6月18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由车主黄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给原告黄姑经济损失4490.42元。
2010年8月25日8时35分,向校持有准驾车型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本单位的小型越野客车(下称甲车)沿田阳县平泗至百东河线由百东河水库往头塘镇方向行驶。黄建持有准驾车型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下称乙车)载妻子黄姑与甲车对向行驶,行至县道平泗至百东河线2KM+500M处两车临近相会时,甲车未能靠右行驶,黄建见状避让不及,致使甲、乙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甲、乙两车损坏,黄建、黄姑受伤的交通事故。2010年9月20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向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建、黄姑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姑先后在田阳县人民医院、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9542.31元。
该事故致使黄姑左膝关节功能丧失,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黄姑的伤残等级为Ⅹ级(十级)。
向校是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职工。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是小型越野客车(甲车)的所有人。2010年1月27日,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为该小型越野客车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至2011年2月10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姑医疗费、误工费等共各种费用共32136.95元,摩托修理费及评估费1195元;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垫付黄姑医疗费7500元。
2013年3月29日,黄姑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向校、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偿损失医疗费39542.31元、误工费45753.93元、护理费52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1046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160.50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38859.74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通知黄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黄建驾驶尚未登记的轻便摩托车载黄姑上道路行驶,与向校驾驶制动不合格未能靠右行驶的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建、黄姑受伤的交通事故,虽然黄建在交通事故中无事故责任,但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向校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黄建承担10%责任,向校承担90%责任。被告向校是被告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的职工,其在执行职务中致原告黄姑损害,应由被告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2年)的规定,确定原告黄姑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32767.33元。由于被告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为事故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先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再赔偿原告黄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共87863.05元,不足的44904.28元,由被告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0413.86元,被告黄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490.42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为被告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应承担的责任赔付原告黄姑损失40413.8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姑损失87863.05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黄姑损失40413.86元;由被告黄建赔偿原告黄姑损失4490.42元;原告黄姑在收到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述赔偿款时退给被告百色市某灌区管理局垫付医疗费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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