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遇交通事故获赔
案情:2011年10月18日B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沙县泉沿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榔梨镇花园村村部附近段时,遇A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泉沿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处,因B在驾驶机动车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致使两车相撞,造成A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情况,出具了B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A将B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赔偿A ,不足部分由B所在公司赔偿。
案情分析:本案中B驾驶机动车在超车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B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应由公司担责,B个人不承担责任。A虽然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关系,因而不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遵守交通规则,保障人行、车行安全,就是保障您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请立即向交警求助,以保证事故的及时有效处理。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派人来勘察定损,在勘察员未到来之前保护好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