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宪法考点:我国宪法的修改
发布日期:2015-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
1954年宪法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是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的多数通过。1975年宪法只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的职权,没有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1978年宪法对宪法修改的规定与1975年宪法基本相同。
现行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关于修改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修改制度。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宪法修改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此外,从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二)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
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更,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
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比较好的一部宪法,但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宪法中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了。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宪法规定的一些政治经济制度实际上已被修改和弃置。但因种种原因,宪法一直没有进行修改。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5年宪法。
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我国开始步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75年宪法存在的问题亟待修改。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法律 教育 网
第三次全面修改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
我国宪法的六次部分修改分别是:(1)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大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2)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再次作了修改,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将第45条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了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1982年宪法所作的修改,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