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笔记: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
发布日期:2015-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宪法修改的实践
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更,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
第一次全面修改是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颁布了1975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比较好的一部宪法,但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宪法中的许多规定与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了。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宪法规定的一些政治经济制度实际上已被修改和弃置。但因种种原因,宪法一直没有进行修改。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1954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5年宪法。
第二次全面修改是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我国开始步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75年宪法存在的问题亟待修改。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78年宪法。
第三次全面修改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全面修改,通过了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
我国宪法的六次部分修改分别是:(1)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若干规定的修改,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问题的决议》,决定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大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2)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再次作了修改,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将第45条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了原第45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3)后四次部分修改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1982年宪法所作的修改,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