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宜昌XX五金有限公司委托,促使九州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接受宜昌XX五金有限公司委托,促使九州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014年11月28日,本所接受宜昌XX五金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林家辉先生代理其与九州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3月24日,宜昌XX五金有限公司向宜都市人民法院起诉。
2015年5月4日,宜都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林家辉先生出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5年5月7日,宜都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九州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前向原告宜昌XX五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50000元(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或现金),双方在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次性了结;二、若被告九州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期限付清,则原告宜昌XX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人民币78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宜昌XX五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王伟……
2015年5月8日,宜昌XX五金有限公司到宜都市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2015年5月28日,宜昌XX五金有限公司收到九州XX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5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