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左某某,男,18岁,无业。
左某某从小父母离异,上初中后随父亲、继母一起生活。因时常偷拿家中钱物,被其父亲、继母教育。因此对其继母不满,便产生抢其继母钱物的念头。一日晨5时许,左某某携带事先买来的锒头在家门外守候。待其妹上学、父亲上班后,趁其继母陶某某开门之机,窜进屋内,用锒头敲击其继母头部、并实施殴打后,当场抢走陶某某价值440元的手机一部、现金700余元等物。
对于本案中左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左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为左某某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锒头敲击头部、殴打等明显的暴力行为,当场劫取了他人财物。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某的行为是一种家庭纠纷,不宜以犯罪论处。因为案发地点是在自已家中,受害人又是共同生活的继母,虽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但应与一般社会上抢劫应有区别。而且左某某抢劫其继母陶某某的财物,应视为左某某共有的财产。因此,左某某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笔者认为:
本案中,左某某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左某某抢劫其继母陶某某的钱物,是否是属于左某某共同所有?左某某对财物是否拥有所有权的问题。如果系左某某共同所有的财物或者拥有所有权,就不存在刑法所指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问题。第一,左某某继母陶某某财物,不是左某某共同所有的财物,左某某不具有所有权。共同所有的财物,应当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通过共同劳动的合法收入。左某某虽然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有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的条件。但是,左某某长期待业,除由其父亲、继母提供生活外,并没有合法的收入交其父和继母保管和存蓄。陶某某的财物只能是陶某某和左某某的父亲的共同财产,不属左某某共同财产。第二,虽然左某某对其父亲和继母的财产拥有继承的权利,但是,继承权并不等于所有权。通过继承取得财产的所有,只有在法定情况下才能实现。在法定条件下,又可能失去对财产的继承权利,从而失去所有权。左某某的父亲和继母健在,而且未履行继承父亲和继母财产必要法定形式。所以,左某某谈不上对其父亲、继母的财产拥有通过继承而取得所有权。所以,左某抢劫其继母的财物,并不是其共有财产和自己所有的财产,只能是属于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其继母的财物,是属他人的财物,是抢劫犯罪的犯罪对象。并且,左某某已成年,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因此,左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考虑本案具体情况,处理可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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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