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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赔偿、解雇赔偿、年休假工资
发布日期:2015-08-07    作者:110网律师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解雇赔偿、年休假工资2015-08-04 18:34:34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什么?单位辞退员工,员工如何要求单位进行赔偿?每个职工是否均享有年休假? 
案例还原:陈某与深圳某机械公司劳动纠纷一案
代理的法律程序:劳动仲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陈某于2012年8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职位:叉车维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在职期间每月上班26天,每天工作8小时,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700元/月+交通费100元+加班费,申请人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为3916元。被申请人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申请人未休年假;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口头辞退申请人。
本律师依法提出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元;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10月17日期间的年假工资**元。
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单位支付申请人陈某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7月16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9160元;2、被申请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74元;3、被申请人单位支付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10月17日期间的年假工资900元;4、被申请人单位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17日期间的工资1958元。
案件分析:
1、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没有在申请人离职后的三日内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显然是违反了该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申请人入职开始,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因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差额。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据被告陈述,其并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有举证义务证实被告存在有上述情节。如果举证不能,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申请人在公司工作已满一年,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安排申请人休年假。因此,依法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总结:劳动关系比较复杂,涉及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考虑到劳动关系的属性,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悬殊,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严格规范,颁布了很多条文,而且很多条文对劳动者作出倾斜保护,所以职工完全可以依据劳动法律规定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全部法定的待遇,但是现实中很多职工对自己本身在法律上所拥有的权益视而不见或者不知道自己可以拥有哪些待遇,因而无法享受实在令人叹息;而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必须慎重做出选择,何时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开除员工,如何让员工加班,如何让企业营利而又不跨越法律等等,用人单位如何在这些条文的规范下稳步经营,怎样做到追求自己的利益又不违反法律,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建议用人单位聘请专业律师避免用工违规的风险,避免企业因用工不规范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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