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签劳动合同 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未经员工授权认可,公司已将具有双方签字认可的劳动合同送往了县社会保险局备案。员工作为乙方“被”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否合法?员工是否有权追偿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赔偿的双倍工资?近日,石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合同纠纷。
熊某于2013年6月受某建材公司雇请从事掘进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未经熊某授权和认可的情况下,公司为了购买工伤保险,让他人以熊某的名义签订了份劳动合同交于县社会保险局备案。2014年2月,公司停止了被告的工伤保险关系。双方于2014年3月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7月,熊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双倍工资获得支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熊某受公司雇请,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熊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由其他人代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相关授权材料及,熊某也未认可,故该代签行为无效,该劳动合同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应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理应进行赔偿。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公司当庭赔偿劳动者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