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合同约定以实际工资计算赔偿金额有效吗?
黄先生本是一家大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化学材料方面有着较深的造诣。2007年,某中小型化工企业向黄先生抛出“橄榄枝”,开出了“技术副总”的职位,并许以“2万元”以上的月薪。为防止过河拆桥,黄先生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以实际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补偿的金额”。三年半后,公司将黄先生以莫须有的理由辞退了。黄先生将公司告上法院,法院认定黄先生月工资为2.7万余元,判决公司按照“特殊条款”约定的经济赔偿金赔偿给黄先生6.5个月的全额薪资共计17万余元。
法官说法:如果未作约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黄先生可以获得7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但同时该法还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而按照本市的工资水平,黄先生只能获得10万元左右的经济赔偿金。所以对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劳动者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前约定好经济赔偿金是对自身权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