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欠款法院最终支持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利息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中朱X坟菜市场原为原告赵某父亲与朱XX村委会在2008年X月份签订的承包协议,承包经营权20年。后,原告父亲因故去世,原告因工作忙碌,无暇经营,经人介绍由被告骆某接管承包经营并与原告签订了转让协议。2014年4月X日协议约定:被告骆某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转让款六十万元,原告赵某转让朱家坟菜市场承包经营权归被告骆振所有。后原被告就剩余转让款还款期限推迟至2015年2月15日。现有原告某与被告骆某先后于2014年4月6日、2015年1月3日就朱家坟菜市场转让款签订的协议书两份予以证明。且被告骆某从2013年接管朱家坟菜市场以来,就完全一直由其经营和管理。被告已履行支付部分转让款的义务。剩余款项总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剩余款项,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骆某返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由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诉讼。二、被告骆某欠原告赵某朱家坟菜市场转让款3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于2014年X月X日就朱X坟菜市场承包经营权转让一事自愿达成协议,后因被告迟迟不予履行支付转让款义务,在2015年X月3日,原告赵某又与被告骆某签订协议:被告骆某欠原告赵某的朱X坟菜市场转让款四十万元。被告骆某承诺:于2015年1月X日前向原告赵某支付二十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还清剩余欠款。截至2015年3月初,被告仅向原告共支付人民币五万元,尚欠三十五万元。原告一次次放宽还款期限,但被告始终未能如期偿还转让款。现有被告骆某与原告赵某签订的两份协议书为证,该协议书已明确载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欠款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被告始终没有就剩余欠款提供相应的还款证明。被告尚欠原告三十五万元转让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骆振逾期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赵某与被告骆某就朱X坟菜市场转让款一事签订协议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被告骆某欠原告赵某的朱X坟菜市场转让款四十万元。被告骆某承诺于2015年1月31日前向原告赵某支付二十万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还清剩余欠款。乙方(被告骆某)若违反上述约定,每逾期一日,自愿向甲方(原告赵某)支付总欠款的5%的滞纳金,并继续承担转让款的义务,直至付清全部转让款。被告始终未履行支付转让款,故,被告理应承担继续支付剩余转让款三十五万元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根据《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以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北京京青律师事务所杜冠华律师点评:因被告骆某,至今拖延拒绝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骆某支付原告赵某自2015年X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35万元之日止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综上,原告的请求合理合法,且被告骆某对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这一事项没有任何异议,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