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
【以案说法】
案情:
原告姜女士与被告傅先生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于2009年结婚;婚前,傅先生在浦东新区购置了一处房产。婚后不久两人产生矛盾,为了平息矛盾,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傅先生声明将自己婚前购置的浦东新区房产归妻子所有,属于姜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这份协议仍未能阻止家庭矛盾的继续,双方都已身心疲惫,决定离婚,但在浦东新区房产的归属上出现分歧:姜女士以此约定为由,主张此房产已是自己的,被告必须过户;傅先生主张此约定属于赠与,在房产未过户前,可以撤销,不同意过户。遂双方诉至浦东新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此约定应属夫妻赠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程律师评析:
1、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的说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不包括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所以本案中,虽然签订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实则属于夫妻赠与。
2、根据,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所以本案中,法院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因此,为了保障协议有效,对一方婚前的财产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