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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提出离婚视为违约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孙新律师
近日,本婚姻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夫妻财产协议的王女士(化名)。她与丈夫吴某(化名)于结婚后曾签署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对二处房产归属,王女士拥有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产,吴先生拥有位于朝阳区的另一套房产。同时,二人约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视为违约,两套房产全部归对方所有”。在签署了上述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合,王女士不愿与吴先生继续生活下去,但因协议规定了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失全部离婚财产而不敢提起离婚诉讼。在忍受了半年后,王女士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为了慎重起见,本律师组织本婚姻部门的全体律师进行了研讨。最终一致认为:该协议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夫妻财产协议。理由是: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所以该夫妻财产协议中关于两套房产的所有权约定是有效的,法律应当予以保护;其次,我国婚姻法又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该原则从法律理论上理解当然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双方在该夫妻财产协议中额外约定了“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视为违约,两套房产全部归对方所有”。这部分约定因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限制了一方的基本权利,所以是无效的约定。对于涉及此类约定的案例,之前本律师处理过不止一起,法院均认定该约定是无效的。基于上述原因,本律师建议王女士按照自己的意愿及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很多当事人不能深刻理解婚姻法的规定,简单地认为:只要双方有约定,不论内容如何,法律都应该保护。其实这种观点是极端错误的。举个简单的例子:两个人约定:“一方如果从事某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将奖励对方1万元”。一方果真从事了约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拒绝给予“奖励”,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约定,法院当然不能认可该约定有效并支持。这是很浅显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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