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2年底,冷某某(女)与张某某(已婚)在辽宁省朝阳县相识开始同居。2003年 3月,二人到沈阳市东陵区租房同居,张某某到东陵区某工地上班,2004年12月13日早,冷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没钱,张某某说其也没钱,再等几天,冷某某随后打电话给李某某,让其帮助向张某某要钱,李某某找来满某某、“二宝”、“大飞”后与冷某某在东陵区强行将张某某用出租车拉到新城子区虎石台一饭店及歌厅等处,提出向张某某索要一万元分手费,期间李某某等人对张某某采取拳打脚踢、用刀砍伤其头部、让其在一树林中脱光衣服挨冻等手段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张某某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先后向其朋友辛某及其哥哥郑某某打电话,让其送钱,通话过程中李某某等人让张某某说是其把人打了,需要住院费。后辛某及郑某以张某某被绑架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晚11时许,冷某某及满某某在取钱时被抓获。??
意见分歧:本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出现四种不同的意见,即绑架罪(公安机关认定为此罪名)、非法拘禁罪、敲勒索罪、抢劫罪。?? 认定绑架罪的理由是:冷某某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强行勒索张某某及其朋友、家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认定非法拘禁罪的理由是:冷某某等人将张某某劫持后拘禁近十个小时,符合非法拘 禁罪的构成要件。??
认定抢劫罪的理由是:冷某某等人采用暴力手段劫持他人并拘禁,在拘禁过程中对张某某拳打脚踢、用刀砍伤其头部、逼迫其脱光衣服挨冻,并当场向张某某索要钱财,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意见:应当认定抢劫罪(未遂),理由是:1、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本罪勒索对象是被绑架者的家属等人有密切关系的人或者单位,而并非是被绑架者本人。因此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冷某某等人的行为均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2、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案中,非法拘禁张某某只是手段,而最终目的是向张某某索要钱财。因此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3、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人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威胁,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具有直接暴力性,获得的非法利益不具有当场性。而本案中,冷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当场实施暴力,当场索取钱财,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4、冷某某等人挟持被害人张某某的时间较长,限制张某某的人身自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当场性和即时性,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对冷某某等人的行为应以抢劫罪(未遂)定罪量刑。说明:公安机关以冷某某涉嫌绑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冷某某、满某某构成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冷某某、满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行3年6个月及3年,并分别判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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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志翔 孙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