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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中暴力抗警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宋小磊、宋小强、王增来、王彩文等人预谋当日晚上盗窃铁路卑水线货物列车运输的煤炭。后宋小磊、王增来、王彩文等三人携带铁锹、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准备前往铁路货车上偷煤。途中等车时,三人又商定:“如有民警管其偷煤,就打跑他,然后继续偷煤”,并将此计策和三人所处位置打电话告诉给了刚出家门的宋小强。当日18时许,宋小磊、王增来、王彩文等三人,先后扒上铁路卑水线马柳车站开往卑家店方向的一列缓行的货物列车。古冶车站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李树刚巡视至此,发现宋小磊等人正准备用铁锹往编织袋内装煤,遂上车对其实施抓捕,并喊道:“我是警察,别动”。此时,宋小强也上了该车。四人一同对李树刚拳打脚踢,并使用铁锹、木棒殴打李树刚,致使李树刚头部、胸部、腰部、右手和左小腿等多处轻微伤。四人使用暴力迫使李树刚下车后,迅即用铁锹往编织袋内装煤,共获得原煤800千克,价值人民币488元。

    案发不久,宋小磊、宋小强被抓获归案;王增来外逃半年后,被查获归案;王彩文外逃一年后,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先后分三案以宋小强等四人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改变罪名,以四被告人犯抢劫罪,分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对上述三案分别审理后认为,宋小磊等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共财物,并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宋小强、宋小磊、王增来、王彩文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小磊、宋小强、王增来、王彩文不服判决,先后提出上诉,均认为自己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四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被告人在盗窃煤炭过程中遇到巡视民警,为抗拒民警对其抓捕,使用暴力手段对民警进行殴打,迫使民警下车,从而得以继续完成非法占有铁路运输物资的活动,对该行为应如何定性。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宋小磊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古冶车站公安派出所对铁路卑水线列车上运输的货物负有巡守、保护的职责。该所副所长李树刚在铁路沿线巡视中,发现四被告人上车盗窃铁路运输的煤炭,遂对其实施抓捕,是名正言顺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四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致民警轻微伤,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如按盗窃罪或按盗窃转化抢劫定罪,则由于被告人盗窃的原煤未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因此,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宋小磊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宋小磊等人存在非法劫取公共财物的直接故意,即四被告人商定“如有民警管其偷煤,就打跑他,然后继续偷煤”。在客观方面,宋小磊等人刚开始行窃,就被民警发现,于是立即对铁路运输物资的安全保卫者当场使用了暴力,迫使民警无法履行安保、抓捕的职责,只得任其随意劫取煤炭。行为人的这一行为,既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又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即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以抢劫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宋小磊等人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对其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式。在主观上,宋小磊等人既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又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他们首先预谋的是如何成功完成盗窃原煤的犯罪活动,包括商定携带铁锹、编织袋等工具,也是为盗窃原煤准备的作案工具。为预防民警前来阻止其行窃的意外发生、抵抗民警对其抓捕,他们后来又谋划了如遇民警管其偷煤就打跑民警、强行占有原煤的第二方案。这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具有双重性:一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二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做好了实施盗窃和抢劫行为的两种思想准备,但又都是不确定的,要视实施犯罪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客观上,宋小磊等人实施了由盗窃转化抢劫的行为。当宋小磊等人扒上运煤列车刚一开始盗窃原煤时,就被巡视的民警发现。民警对其盗窃行为进行制止,并对其实施抓捕。宋小磊等人面对即将被绳之以法的严重现实,为了抗拒民警的抓捕,继续完成盗窃活动,立即启动事先谋划的第二方案,当场对民警拳打脚踢,锹、棍齐抡,完全不计后果,犯罪气焰嚣张。身体多处受伤的民警在寡不敌众、人身权利可能遭受更大侵害的情势下,只得放弃抓捕,立即下车,被迫交出铁路运输的原煤。虽然宋小磊等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的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应按转化型抢劫定性,依照刑法第269条、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应按转化型抢劫罪定罪处罚。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杨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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