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张某为敲诈钱财,乘人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敌敌畏”注入某超市货架上的方便面内。事后,张某多次给超市打电话称其想弄点钱花花,超市职工接到电话后,感到事情严重,当即报案,张某于两个月后被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对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主要有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其理由是:张某投毒的目的是为了敲诈钱财,将农药“敌敌畏”注入某超市方便面内是其为达到敲诈钱财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手段,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但其投毒并打电话勒索钱财时并未实际取得钱财既被抓获,因此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张某虽然实施了投毒行为,但其意图十分明确,就是要敲诈勒索钱财,为达此目的,张某放任自己的投药行为会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这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对间接故意犯罪而言,造成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其理由是:张某为敲诈钱财,实施了将农药“敌敌畏”注入超市方便面内的行为。作为一个农民,他深知农药的毒性,他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会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并且没有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而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危害,所以,其行为不但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而且又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样两个罪名。又因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因此,处理时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处断原则处罚,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应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如下:
首先,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财产的,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罪分子往往也难以预料和控制。本罪的客观特征。是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与上述内容完全符合。
其次,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其目的是妄图非法占有或索要他人的钱财。他采用将农药“敌敌畏”注入超市方便面的方法,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超市在不明方便面有毒的情况下会在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的多数人销售,这样定会造成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张某为了诈到钱财,却不加考虑这些,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再次,张某在客观上是出于一种目的,而触犯了两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所以,其犯罪的目的、方法具有形式上的牵连关系。完全符合牵连犯的特征。结合本案实际看,张某目的是想敲诈一些钱财,但是在实施这一目的过程中,其方法又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把农药注入方便面内,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这种行为的后果应该说远远大于敲诈一些钱财的行为,因此,根据刑法理论对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本案应对张某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李华 李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