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3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窜至一电子游戏室找到李某某询问王某某的下落。因李某某告知不知道,陈某即打了李某某一耳光,此时同在该电子游戏室打游戏的胡某(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也踢了李某某一脚。之后,胡某提出叫李某某拿钱出来,由于李某某身上只有8角钱,二人未要。胡某又叫李某某到街上去借10元钱来拿给他们,陈某也叫李某某一个小时内将钱送到该电子游戏室。李某某出来后,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在该电子游戏室将陈某、胡某抓获。
[分歧意见]
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胡某之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胡某的行为属抢劫未遂。理由是陈某和胡某实施了殴打被害人叫其拿钱的行为,符合抢劫的有关规定。因被害人身上的钱太少,犯罪嫌疑人陈某、胡某未要,而叫被害人去借钱拿给他们,由于被害人报案,二人抢劫未成功,故系抢劫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陈某、胡某限定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交出钱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有关规定,但由于二人年龄均未满16周岁,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故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陈某、胡某事前未进行商谋,陈某到电子游戏室向李某某查找王某某的下落未果,陈打了李某某一耳光,紧接着在该游戏室玩的胡某又踢了李某某一脚。陈某打李某某的原因是认为李某某不配合,胡某打李某某的原因是因为与陈某的关系好,帮陈某的忙而打的李某某,但二人打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抢劫,而且殴打后二人也未当场获取财物,故不能按抢劫罪处理陈某、胡某。陈某、胡某限定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交出钱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应系一种敲诈勒索行为。从犯罪主体上看,陈某、胡某均未满16周岁,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由于二人敲诈勒索的金额也只有10元钱,且系未遂,从金额上看未达到该罪的立案标准,故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熊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