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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离婚纠纷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纠纷随之增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双方过错责任的认定则相对滞后了。过错责任是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的认定涉及责任的分配和义务的承担,直接指向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随着婚姻法的修正、完善,过错责任原则在离婚纠纷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并不断产生良好的效果。因此,正确认定婚姻案件过错责任,就成为正确处理婚姻案件的关键性问题。

    一、法定过错情形及其法律后果

    1、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过错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一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是:(1)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的;(3)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的;(4)采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遗弃一方的。有以上四种法定过错情形之一,经无过错一方请求,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法定过错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婚姻登记条例》等有关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法定过错情形有:(1)重婚形成的婚姻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合形成的婚姻关系、隐瞒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形成的婚姻关系,均为无效的婚姻关系,一经确认,自始不受法律保护。(2)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3)离婚时,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以后,另一方才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过错行为中,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还应依法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3、军人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军人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的特殊使命,因此,国家立法对军人的权益一般都予以特别的保护。在婚姻权益方面亦如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的同意。这是国家对军婚的特别法律保护,体现了军人的特殊权利。但是,随着国家婚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国家在婚姻制度方面对军人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主要表现在对军人过错责任的特别规定上,即在军人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不享有须经军人同意其配偶才能要求离婚的军婚特别法律保护权利。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经军人同意的同时,列举几种军人存在过错则不在此限的情形:(1)重婚或者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错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此,我们审理涉军婚案件,既要把握好保护军婚的立法精神,又要准确体现军人过错责任后果的法律规定。

    二、实践中的非法定过错情形问题

    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和问题林林总总,错综复杂,很难进行准确的分类和概括。但是,矛盾和问题的成因,我们是可以归纳和把握的,这就涉及责任归属、责任认定和责任分担问题。前述法定过错情形,因为有法律界定和法律依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责任归属并确定责任分担和法律责任是不难的。但是事实上,婚姻法律关系的内涵是广泛、丰富而多元的,而且个案之间多富有其个性特征。因此,表现在婚姻案件中的非法定过错情形是难于穷尽和概括的。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实践和个案审判中掌握好非法定过错情形的表现特点和规律性,妥善认定、归责和处理。

    1、非法定过错情形的特点。

    非法定过错情形是相对于法定过错情形而言的,因此,相对于法定过错情形,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情形的过错情节具有轻微性;二是情形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三是情形的内容具有丰富和复杂性;四是情形的诱因有时表现为双向性或者多向性。

    2、认定非法定过错情形责任的作用:分清责任,以理服人,有利于公正判决和顺利调解。非法定过错情形的过错情节虽然轻微,但将其责任分清,判当其责,以理服人,可以体现司法公正的权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同时可以增加调解的成功率。

    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把离婚纠纷的过错责任认定清楚,才能准确地对离婚案件进行裁判,确实保护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也只有这样我国才能逐步建设成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赖徽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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