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2004年10月27日第三版刊登《设套让人下车趁机拿走钱物如何定性》一文中作者认为应定抢夺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陈某等6人用毛巾系成绳子,尾随在骑自行车的单身女子后面,用绳子套住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不注意时,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背包的行为说明陈某等人并无公然夺取的故意,否则直接夺取就行了,何必还要费尽心机地吸引被害人注意力。这说明陈某等人还是想在被害人不注意,不能发现窃取人的秘密状态下占有他人财物。
其次,文中说所谓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财物。在财物被夺的一瞬间,被害人立即意识到其财物受到损失。以上观点笔者基本不持异议,但对划线部分有不同看法。如果被害人立即意识到其财物受到损失,但是行为人是谁又不得而知,这种情况还是抢夺吗?仅知道东西丢了,又不知谁拿走的,这能定为抢夺吗?
还有,文中说“由于被害人下车查看自行车的时间非常短暂,而且陈某等人拿走被害人车筐中的背包时,被害人一般很快就会发现……。”实际上作者也就承认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事在秘密状态下实施的,只不过很快就被发现了。这类似于公共汽车上很多被现场抓住的扒手,虽然很快被发现了,但仍然是盗窃,并不是盗窃转化为抢夺。
陈某等人采取用绳子套住车轮的方法后,被害人做出了查看后轮的反应,对陈某等拿走其前筐背包的行为并不知晓,这时陈某等人的主观故意就是秘密窃取。本案中,在被害人回身查看,陈某等拿走背包时,对被害人而言,陈某的行为是秘密的,也就在此时,陈某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完全具备,不取决于被害人是否很快就会发现。文中说“被害人一般很快就会发现”,这就说明构成抢夺必须要被害人很快就会发现,如果被害人没有发现呢?文中只是说“被害人一般很快就会发现”,并不是是必然会发现,如果发现了是抢夺,没发现是盗窃的话,那么对该行为的定性就取决于被害人的眼力如何了。
文中称“陈某等人其实主观上不怕被害人当时发现,这从其选择的被害人均为单身女性就可判断出来。”这种解释有点牵强,我反倒认为其选择的被害人均为单身女性的目的在于他们利用女性胆小的特点,即便被发现了也不敢声张,甚至不敢、不想阻挠而任其行窃,从而更能掩盖其行为的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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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秘密窃取,他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不排除自以为他人不知道,而实际上他人知道的情况。本案中陈某等人用绳子套车轮的目的,就是为了转移被害人的注意力,自以为可以不被被害人发现而秘密地取得背包。
所以,本案定性的关键是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是否具有秘密性,而分析秘密性的根据在于行为人是否认为是秘密的,而不取决于被害人是否立即发现。而文中的观点陈某等人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还是公然夺取,应是针对被害人是否知晓而言。假若被害人立即发现了就不是盗取是抢夺的话,那么被害人没有发现,甚至后轮的绳子取出后若无其事地走了,根本就没有发现背包丢了该定什么罪呢?被害人根本就没意识到包丢了,显然有违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定盗窃的话,那么陈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就取决于被害人的认知能力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取决于被害人的认知能力,这不矛盾吗?
所以我认为本案应定为盗窃罪。
杜晓伟 姚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