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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被发现,挣脱中致失主受伤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王某于2005年6月某天来到海城西柳市场二楼一摊床,见一妇女正在摊床内试衣服,身体被售货员用简易布帘遮住,遂将此人放在摊床内的绿色皮包拿走。这一行为恰好被那女子看到,大喊“抢钱”并追出来。王某见状边跑边将皮包扔在过道边一摊床处,在跑出30多米远后,被那妇女抓住衣服不放。为挣脱纠缠,王某拼命向前挣脱,这妇女也被从二楼拖到一楼,腿部、腰部多处青紫。后因保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王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弹簧刀一把。经查包内现金及物品共折合人民币4184元,三个活期存折均设有密码,面值47万元。

    分歧意见: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趁失主换衣服不备之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失主发现的手段,将包盗走。其行为完全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表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王某的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在逃跑的途中,被失主抓住衣服,不能继续逃跑。为了甩掉失主的纠缠,王某将失主从二楼拖拽至一楼,致失主身上多处青紫。其行为属于暴力抗拒抓捕,符合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构成,应定抢劫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本案分歧的焦点在于这种“为甩掉纠缠拖拽的行为”是否属于当场使用暴力,这是区别盗窃罪还是抢劫罪的关键之处。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所谓的当场使用“暴力”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抓捕人或者其他人采用殴打、故意伤害等强制力。从这样的规定不难看出:转化型抢劫中的暴力应该是行为人从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主观愿望出发,积极、主动、直接地对被害人、抓捕人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尤其是抗拒抓捕,更需要行为人主观上积极主动使用暴力。本案中的王某在被失主抓住衣服后,一直处于被动的反抗状态,实施了挣脱行为,致使失主被拖出几米远,但没有积极对其实施暴力,也没有给失主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王某被抓后,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出弹簧刀一把,更足以说明在被失主抓住的过程中,王某有时间也有可能抽出刀直接对失主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但王某没有这样做,足见其主观上没有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王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p#副标题#e#  李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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