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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被发现致人死亡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为偿还赌博所借贷款伺机盗窃。2004年4月27日上午,刘某某路过同社村民(被害人)周某某家时,听到猪发出凄厉的叫声,知其家里正在捆肥猪出卖,遂起盗窃卖猪款的邪念。下午趁周出门未锁房门之机溜进周家行窃。正翻腾中,周返家,刘某某惊慌中躲在床下,后被周发现。由于是同村人,刘怕自己的盗窃行为传出后被人知晓,遂爬出追上周对其扼颈、锤敲等,见周再无反抗能力后,并残忍地用钉锤挖出其双眼。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刘某某入室盗窃因被发现,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杀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转化型抢劫。理由是转化型抢劫不同于一般抢劫的特点,即行为人的初衷不在于暴力劫财而是在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过程中,在突发不可预见的情况下为保障犯罪得逞或逃避刑事追究而实施了暴力之举。刘某某入室盗窃未遂,因被害人发现,抗拒抓捕为逃避刑事处罚而当场使用暴力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抢劫罪系侵犯财产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故意杀人罪系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刘某某入室盗窃中被发现,为了不被别人知道自己的盗窃行为,不使其罪行暴露产生了杀人灭口念头并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之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是转化型抢劫。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犯罪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故意杀人罪虽然也在客观方面表现出有暴力行为,但其使用暴力的目的意在剥夺他人的生命。

    首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直接故意,刘最先采用秘密手段非法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很明显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由于被人发现,为了不让被害人抓捕自己,犯罪嫌疑人才产生杀人的故意,可见他的最初意图并不是要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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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当被害人发现刘某某盗窃后跑出屋外高喊捉贼,刘追上去从后面抱住被害人,用手捂嘴住捂不准其叫喊,并提出拿1000元钱私了,不要说出自己盗窃的事。被害人不答应刘的要求,被刘某用衣服捂嘴按倒在地用双脚紧压,然后用双手卡其脖子直到被害人死亡,用钉锤尖端将周的双眼挖出并逃离现场,这在客观上是抗拒抓捕的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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