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为您点评一起养子女的继承案例
案情回顾:
曹美虎有一儿子曹蔻,曹美虎50岁时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弃婴文娟娟。平时曹美虎与文娟娟以祖孙相称。因为工作原因曹蔻一直在单位居住,曹美虎夫妇带着文娟娟一直在密云区某房屋内居住,文娟娟由曹美虎夫妇抚养成人。2013年,曹美虎因病去世了,在密云区遗留有房屋一栋。曹蔻与文娟娟为曹美虎的遗产发生纠纷。
观点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文娟娟是曹美虎的孙女还是女儿?文娟娟有无继承权?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有人认为,文娟娟是曹美虎的孙女,文娟娟无权继承曹美虎的遗产。虽然文娟娟是由曹美虎抚养成人的,曹蔻未抚养文娟娟,曹美虎平时与文娟娟以祖孙相称,可以看出,曹美虎是为曹蔻收养的,文娟娟是曹美虎的养孙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曹蔻是曹美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曹美虎的遗产应由曹蔻继承,文娟娟无继承权。
还有人认为认为,文娟娟实际上是曹美虎的养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曹蔻共同继承曹美虎的遗产。
专业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文娟娟为曹美虎的养女,原因如下:
曹美虎是因为年龄相差悬殊,所以平时与文娟娟以祖孙相称,曹美虎不是为儿子曹蔻收养的,曹蔻也未抚养过文娟娟。曹美虎在收养文娟娟之前生有儿子曹蔻,但文娟娟当时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根据《收养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曹美虎收养文娟娟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曹美虎与文娟娟的收养关系成立,文娟娟实际上是曹美虎的养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文娟娟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曹蔻共同继承曹美虎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