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一起宅基地纠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高尚友在一审法院诉称:我与高春青系叔侄关系,两家房屋东西相邻,我家宅基地四至为:东至高尚宽西墙外根往西、西至上诉法院西墙外根、南至距街道中心线往北西4.6米处东5.63米处、北至距水渠南边线往南7米处,我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2013年3月,我在盖房丈量时发现高春青的西墙向我院落侵入50厘米,为此找高春青协商未果。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权利,我有权利用宅基地建设房屋,但高春青建造的房屋侵占了我的宅基地使用权,我有权要求其腾退多占的宅基地,并且恢复原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高春青拆除多占的高尚友的宅基地约50公分,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高春青承担。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高尚友、高春青东西相邻居住,高尚友居西,双方的宅院均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高尚友的证件中记载其宅院东至为高尚宽(即高春青家)西墙外根往西,高春青的证件中记载其宅院西至为本家西墙外根,但经该院现场勘验,两家之间另有高春青家老院墙,系石头搭建,且经现场实测双方现使用的土地面积,高春青家的东西长度与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记载基本一致,高尚友家的东西长度少于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记载,而双方就土地使用权界限仍存有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双方应寻求土地管理部门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尚友的起诉。
高尚友不服原审裁定,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定被上诉人拆除多占高尚友的宅基地,并恢复原状。诉讼费由高春青负担。其理由是:高尚友已经提供曹庄村委会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高春青多占去宅基地。原审法院亦到现场勘查,且认可高尚友的宅基地少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记载。高春青之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证是1994年颁发,但房屋已经进行翻盖,实际侵占了高尚友的宅基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高春青侵犯高尚友的宅基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纠纷。高春青同意原审裁定。
律师解析: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使用的宅院均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就土地使用权界限仍存有争议,并以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为由,驳回高尚友起诉的处理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