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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借据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正义网在2005年3月17日发布了《抢回借据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一文,基本案情为: 2004年3月,某乡农村青年赵某由于建房急需用钱,于是向邻居张某借用现金3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以赵某向张某出具的3000元借据为凭。一个月后,张向赵催还欠款,赵由于无钱偿还,非常着急。赵某想:如果将保存在张某处的那张借据抢回,那么就不用归还张某的借款了。2004年4月15日,赵某趁张家只有他一人之机,带上一把尖刀窜入其家中,用尖刀逼迫张某交出借据。这时,张某被吓慌了神,只好把借据找出交给赵某。赵某将借据拿回家烧毁。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赵某被抓获。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作者认为,赵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

    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赵某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劫取或者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就赵某已使用暴力,并无争议,关键在于:借据是否属公私财物?用暴力将借据抢回烧毁是否为“非法占有”?张某交出借据是否属“当场交出公私财物”?如果是肯定的,自然也就是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借据代表一定的财物价值,是财物价值的体现,赵某侵犯的是张某的合法财产。的确,借据属于债权性证明文书,本身并非实实在在的财物,赵某抢劫的也正是借据本身,意在消灭这一证明文书。但抢劫罪所侵犯的财产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产,也包括具有财产属性的凭证。借据本身虽不是财产,却体现了财产权利,具有财产属性。一旦借据失去,债权人便丧失了法律上的债权依据,从而导致财产权的丧失。也就是说,借据体现着实实在在的财物。

    其次,用暴力将借据抢回烧毁属于非法占有。一方面,由于赵某无权撕毁借据,也无拥有欠款的法律依据,致使其行为非法;另一方面,赵某烧毁借据的目的是赖账,让自己不再支付本应支付的欠款,也就是通过丧失他人权利而使自身获取利益,即占有。

    再次,张某交出借据属当场交付财物。表面看来,赵某在写借据之时已实际占有了 3000元借款,一直到张某交出借据,该款也仍由赵某占有,本案也就不存在当场交付财物。但是,如果张某仍拥有借据,便有权要求赵某支付,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张某。赵某的占有仅仅是暂时的,只有在借据被烧毁,赵某才实际增加了自身的财产,张某才实际失去了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结果与当场抢到的财物性质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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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赵某具有通过强行抢回借据,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故意,且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客体上看赵某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私人财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曹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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