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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兼任工会委员能否被辞退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5-07-13    作者:孙新律师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具体实施工会职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就是我们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委员们。
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因此,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会主席或工会委员大多是企业内部的员工,除了担负与企业平等协商、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责外,作为劳动的个体,他们还负有接受企业管理、根据要求提供劳动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8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员工兼工会委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公司能否辞退该员工的问题涉及到如何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会法》等相关法律的问题。
首先,要看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及制定程序;
其次,用人单位对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需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另外,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会及工会成员履行职责,防止工会成员因为履行职责,提出纠正意见等原因受到用人单位的排挤甚至解除劳动合同,2003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兼工会委员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法定的程序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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