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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班前员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5-05-20    作者:任文娟律师
针对上班前员工受伤的工伤认定法律分析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上班前更衣室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判断关键在于是伤还是病,原则是认伤不认病。
二、试用期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公司不能以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员工除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与转正后有所差异外,其余劳动权利都是一样的,即,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2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经济发达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亡职工享有的待遇: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停工留薪期
5、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期职工月平均工资
6、抚养亲属抚恤金
7、一次性工亡补的助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咨询热线:任律师 186-0167-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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