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晚,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生意引起的纠纷而对受害人柏某某不满,邀约张某某、孙某三人借机报复。三人窜到受害人柏某某家,强行将其扭打拖出室外,继续对其拳打脚踢,并抢去柏某某身上价值1500元的手机一部和150元现金。随后王某三人将柏某某某押上一辆出租车,绑架至一农家乐内。王某打电话给柏某某之妻张某,叫其准备2000元钱换取柏某某某。张某报警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三嫌疑人应以绑架罪从重处罚。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王某三人的行为特点符合绑架罪的要素,应涉嫌绑架犯罪。至于王某等人在绑架过程中,强行抢走受害人柏某某某的手机、现金,应属抢劫行为,但其被绑架行为所吸收,应作为绑架行为的加重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以绑架、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三嫌疑人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又以暴力、胁迫的方式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素,故应以抢劫罪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本案应以绑架、抢劫罪数罪并罚。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意上来看,他们将受害人柏某某某拉出室外对其殴打,并抢走其财物据为己有,符合抢劫罪以非法占有的特征;抢得财物后,王某三人又将受害人强行拉至农家乐内,并向张某索要钱取人,主观和客观的表现完全符合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特点。我们应当把王某等三人的行为转变过程,作为三人的犯意上的转换过程。从客观表现上看,在本案当中,王某等人既实施了向受害人直接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实施了向其以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已完成了两个犯罪的构成。并且,根据刑法规定,只把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和杀害被绑架人的情节作为加重情节,并未对抢劫行为作为加重情节。所以本案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肖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