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原教育局长文建茂被检察机关指控收受贿赂款10.93万元,其中3.4万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万元。新田县法院认为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文建茂有期徒刑五年。上诉后,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用于公务、捐赠的3.4万元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此,有人认为这是贪官们玩的规避风险的新花样。
笔者认为,个人捐款可以扣除受贿额。理由是:
受贿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结果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的受贿故意实现后,还必须完全占有该赃款才能作为犯罪打击。本案是行为人受贿后,为了公务和捐款而动用受贿款,表明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没有完全实现,在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情况下用于公务支出和捐献,其社会危害性减小。从犯罪的角度讲应打击情节严重和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当行为人对此款进行合法形式处分后,刑法对此没有必要再行处罚。可以作为违纪行为处理,毕竟是受贿性质不是受贿犯罪了。所以,本案行为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在司法机关查处中行为这样做,就不能折抵受贿数额了,这时他是出于司法机关的查处压力所为,不是为了赎罪。
夏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