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5月份,黄仪善、江和平被韦某邀去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是韦某当的庄家。由于出老千的技术高超,黄仪善、江和平输得一败涂地,共输了 6万元给韦某,而黄、江二人也蒙在鼓里,以为是自己的运气差所致。事后,黄仪善、江和平被人告知,该次赌博之所以输钱是因为韦某出老千所导致的,二人就一心想找韦某要回输的钱。
2005年7月某天,黄仪善、江和平碰上并抓住韦某。经过一番逼问,韦某承认了出老千赢二人钱的事实,但只同意退还3万元。二人不同意,就将韦某踩在地上,对其实施搜身。其时韦某正是带钱去准备去买建筑材料来装修房子,现金有8万5千元。搜出钱后,黄、江二人在如数拿回自己所输钱的基础上,将剩余的钱也拿走,并说:“6万元是要回我们输的赌资,另外的2万5千元是惩罚你出老千的!” 韦某报案后,黄仪善、江和平被抓捕归案。
[裁判要点]:
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黄仪善、江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 2人均是主犯。遂以抢劫罪判处黄仪善、江和平有期徒刑各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000元;黄仪善、江和平非法所得赃款25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终审宣判后,黄仪善、江和平不服申诉,法院也驳回了他们的申诉。
[评析]:
黄仪善、江和平申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的规定——“……行为人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其认为法院定性错误,其行为是无罪的。
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仅是抢劫回其所输的赌资,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部分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但是,并不是如黄仪善、江和平所理解的那样——只要是输了钱,就可以对赢钱的人肆意抢劫,因为赢钱人赢钱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对一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评判和处理,是由法律规定和专门的国家机关进行的,由不得公民个人去越权行使。如果黄仪善、江和平仅抢回自己输的6万元,可以说他们是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但他们多抢了25000元,这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法院之所以如此裁判,针对的是抢劫25000元的行为,而不是针对全部85000元的行为,否则,抢劫85000元的数额如此大,量刑也就可能不仅仅是“有期徒刑11年” 了。另外,黄仪善、江和平对法条的理解和引用也是断章取义的,完整的规定应是——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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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