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与同事发生摩擦斗殴致伤 不认定工伤
一位女士上班时与同事发生摩擦,双方大打出手,结果造成其左脚踝扭伤,花了不少医疗费。近日,两位当事人向开发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结果,人社部门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基本案情
张女士是开发区某包装公司职工,从事纸箱包装工作。2015年3月12日,张女士在操作过程中与上一道工序从事拼缝工作的同事王女士因纸箱放置方向问题发生口头争执。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又发生肢体冲突,矛盾进一步升级,王女士在揪打过程中因脚滑导致左脚踝扭伤。
王女士觉得自己吃了亏,便电话告知了在家待业的丈夫吴某寻求帮助。当日下午临近下班时间,吴某带领他人来到公司找到张女士,并将其殴打致一根肋骨骨折。后来,公司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派出所出警后,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在民警和单位的调解下,双方和解,由王女士支付张女士相关医疗费用。
6月11日,张女士、王女士向开发区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开发区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于6月23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女士及王女士所受伤不是工伤。
争议焦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生活琐事与同事发生争执而受伤,是否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析
开发区人社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对此条款,原江苏省劳动保障厅于2005年出台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其中第十四条专门进行了解释: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是指他人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因果关系。由此可见,张女士与王女士发生争议揪打而致伤是否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是核心问题。
分析本案,开发区人社局认为,张女士与王女士是同事,两人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先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掺入生活琐事导致发生肢体冲突,再后来王女士家人介入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张、王二人在出现纠纷后,未及时寻找管理人员处理以解决矛盾,而是任由自身情绪失控。张女士、王女士虽然是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但并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区人社局在调查核实事实真相后,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