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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下的维权之道
发布日期:2015-06-27    作者:孟海律师
   20124月,张女士经人介绍到上海某商场从事售货员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01325日一大早,她和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去公司上班,不料骑至路口,一辆小货车超速飞驰而来,将她撞倒在地,导致其身体受伤多处,。交通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立即报警,经交警认定,小货车方就事故的发生要承担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经查,小货车属于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交强险投保单位为xx保险公司。
    张女士受伤后因治疗时间较长,公司便以张女士连续缺岗此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
1、以上事件包含哪些法律关系?
律师: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工伤案件。此类型案件通常包括两类民事纠纷:
(1)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张女士应以小货车司机、小货车车主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xx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人身侵权诉讼,若在诉讼中确认小货车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则可仅以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xx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由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上海xx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纠纷,张女士的情况系在上班途中非因其主要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构成工伤。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张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张女士可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张女士可自行向公司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收到鉴定结果后,若公司拒绝协助其向社保局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则张女士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直接要求公司赔偿。另外,公司在张女士工伤期间单方解除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女士可一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在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张女士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律师:在本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张女士应同时提起司法鉴定申请,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主张损害赔偿,若张女士的伤情构成伤残,则张女士有权要求被告多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具体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财物损失、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分为城镇和农村标准,若伤者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于城镇,则均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特别指出的是,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律师费可以向被告追偿,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赔偿金额。
3、在劳动纠纷中,张女士有权获得哪些工伤赔偿?
律师:首先,张女士有权要求工作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1)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工伤决定书作出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于用工单位未按规定为张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张女士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工伤决定书作出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理赔,该部分费用应由张女士工作单位支付。(2)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赔偿相关法规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张女士系工伤人员,其劳动合同因某商场单方违法解除而终止,张女士的情形符合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其次,张女士有权要求工作单位协助办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
    如果经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实,某商场未为张女士交纳工伤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由某商场承担。
4、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否存在竞合?
律师:许多人认为交通事故工伤案件中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系对同一伤残的赔偿,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重合,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则分别与劳动仲裁请求事项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有所重合,因此劳动者不能从通过工伤拿到“双份”赔偿。其实不然,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系国家对劳动者的最低保障,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替代。生命是无价的,伤残带来的痛苦是多少金钱都无法补偿的,以上“双份补偿过多、重复项目应抵销”的观点,也与情理道德不符。司法实践中,即使工伤人员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不应影响其从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获得工伤赔款。
  最终,在律师的参与下,张女士在工伤及交通事故方面均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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