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两名信贷员,在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事前不做认真调查,事后又疏于监管,导致278万余元银行贷款无法追回,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法院日前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底至2003年初,原琼铁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连某在公司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用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集资楼为抵押物,通过朋友周某联系,向建行海口市住房城建支行申请职工集资楼按揭贷款。为此,连某等人召集了一批社会人员,冒充琼铁公司的112名职工,并伪造了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交给城建支行,欺骗城建支行与上述冒充人员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骗取该行596万元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城建支行该项业务的信贷员,未依职责认真审查连某提交的上述个人按揭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没有按建行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即作出建议给予贷款,并报告给作为部门经理的被告人梁某。而梁某对刘某提供的资料也未进行认真审查,对其真实性也未核实,即作出同意意见并报行长提交审贷会,使该笔被骗贷款顺利获得批准。
城建支行在原琼山市房产局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备案登记后,于2003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将596万元陆续划入琼铁建材公司的贷转存账户。之后,大部分款项被连某提现用于个人挥霍,至今仍有本息278万多元未追回。
新华社 卜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