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2 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刘某利用其担任首都师范大学条件装备处采购员,负责政府采购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单位采购实验室所用聚焦显微镜、分析仪及美国太阳微系统计算机公司电脑等设备的过程中,先后收受徕卡仪器有限公司代表处张某给予的好处费4605美元;收受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给予的好处费 5000美元。
被告人刘某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605美元(折合人民币79384.03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依法传唤到案,现赃款已全部退赔。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对于他的自首情节却提出了异议,刘某称:“我在被捕前曾对其中的1000美元贿赂金向学校纪委主动交待过,这一部分应属自首。而对剩余部分贿赂金,我还没来得及说就被检察机关带走了”。对此,公诉人辩解道,“刘某是被检察机关立案后才交待的。”由于双方对自首情节有异议,法庭决定对此情节进行核实后择日再开庭审理。
中国法院网 滕晓丽